门楼牌坊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通知及办法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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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牌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第二条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产业园建设情况。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发布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财政资金

关于印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农规〔2023〕6号

各地级以上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 年 11 月 15 日

广东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级财政补助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政发〔2023〕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名单,为产业园区建设拨付的省级财政资金。地方统筹资金(包括产业园区范围内整合的各级政府部门全部农业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为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省供销社、长城石雕、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为产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有关单位下属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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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2021-2022年省财政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适用本办法。首轮产业园区后续管理及退出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2023年产业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另行确定。

第二章 财政补助与中期评估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对公布的跨县区集群产业园区、功能性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珠三角地区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区除外)给予财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结合中期评估等情况,对各产业园区适当差别化。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一般分两批拨付:

(一)产业园区公布后,省财政部门按照各类产业园区平均补助标准的60%拨付首批补助资金,可根据实施单位当年资金需求情况和预算额度分期拨付资金。

(二)产业园区开工建设后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中期评估办法对各产业园区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贴资金。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安排第二批补贴资金;中期评估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补贴资金,并由责任单位协调组织完成第一批财政补贴资金建设任务。中期评估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批准和使用

第六条 产业园区主管部门或者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制定产业园区资金使用计划。责任单位负责审批产业园区资金使用计划、组织资金审核拨付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业园区获批后,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实施单位完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应当组织专家评估、研究并提出意见。责任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尚未拨付的省级财政资金(2021-2022年第二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分批安排补助资金。向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到市、县级。跨县集群产业园区由长城石刻审核后提请拨付到相关产业园区实施主体;特色产业园区由长城石刻审核后提请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产业园区实施主体;省级资金安排到省级有关单位(属预算外单位的,拨付到省农业农村厅),省级有关单位审核后提请省财政厅拨付到相关产业园区实施主体。

对已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2021-2022年第一批资金),产业园区责任单位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银行、企业签订共管协议,并在各实施单位使用资金前组织资金使用审核小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上述资金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拨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要与监督检查相结合门楼牌坊,重点关注实施单位经营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项目建设进度配套情况、配套资金建设情况、农户对接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改变等原因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建设期间,资金使用计划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减少总投入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量(实施单位退出或中期评估不合格不再安排第二批资金的,可相应减少),不得更换牵头实施单位,不得增加实施单位数量。

第十条 下列重大调整情形,责任方应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研究并提出审查意见。责任方组织实施机构修改完善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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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牵头实施单位调整;

(二)原申请计划确定的实施主体调整,涉及两家以上企业的;

(三)产业园区投资总金额、项目建设规模减少20%以上;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改变。

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经责任方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登记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项目和资助情况的具体变化情况(前后对比),并详细说明变化的原因。

(三)实施变更主体信息(公司注册、行业经营、基本情况等)。

(四)专家论证会上表达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鼓励用于支持打造区域公共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加工技术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连接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数字农业、土地流转、支持对接农业、引领农业等。其中,以财政投入折价村集体资产、投资产业化项目并参与分红(简称资产权益量化)方式安排的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15%(事业单位除外),并须按照“保收益+分红”模式,确保“资产收益率”每年不低于3%,期限不少于5年、不超过10年。

不得用于楼房、牌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等建设和企业经营费用(包括日常费用,含农资、非农生产资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临时人员劳务费、非正常费用)及债务等一般费用,不得用于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渠道已支持的相关建设内容。

允许用于支持农业设施、农机装备、冷链物流设施、产业集成、科技研发等。

(一)跨县集群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省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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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与生态设施主要指对农业生产温室大棚、畜禽养殖圈养(含建圈)、渔业生产设施以及田间简易加工、包装、冷藏、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区核心区道路改造、水电供应、畜禽粪便及养殖废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2、土地出让费用主要指产业园区特别是核心区域土地出让的租金补贴(3年内一次性补贴)。

3.产业融合主要指对工业园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场所的建筑物、加工设备设施、产品仓储、冷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配套设施升级改造给予补助。

4.科技研发和信息支持,主要用于现代种业、设施装备、绿色智能、仓储保鲜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共平台补助。

5.农业品牌主要是指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紧密相关的产品品牌推广和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给予补助。

6.贷款贴息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业园区主体发放的用于产业园区固定资产建设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产业园区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所获贷款必须用于产业园区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功能型产业园区省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及信息支撑、科技成果转化及权益化、品牌推广与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贴息等。

经审核符合政策方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内容。

第十二条鼓励地方政府统筹整合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地方政府要创新资金安排,探索社会资本、农业基金、长城石刻等多种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以园区为单元,省级财政对企业的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带动3倍以上社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的认定自产业园区公告之日起计算(加工厂土地平整、园区基础设施、土地征用、厂房建设或收购等,计算范围可适当放宽至产业园区申报之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信息化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地方区域公共品牌以及以股份形式量化投入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纳入引导放大计算范围。

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继续在产业园区补助资金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各实施单位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单位为预算单位的,实行专户管理)。财政资金原则上应当以银行结算方式支付。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确需以现金结算的,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审批程序执行。严禁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结算支出。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补助实行专户管理。产业园区牵头实施单位和各实施单位须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建立专户账户。对于项目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内容不同,分别建立项目明细台账或项目辅助明细台账。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负责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执行,确保资金使用进度。自省财政厅下达省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12个月内资金使用进度不低于80%,18个月内使用完(保修资金除外)。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对园区负责人进行约谈。园区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园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报上月资金使用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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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单位要求

第十七条 跨县集群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功能产业园区建设及实施单位应符合《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工作规划2021-2023年》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适用于资金使用计划调整时新调整的实施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从事主导行业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拥有与经营生产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企业具有履行合同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对同一产业园区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实施单位的省财政资金累计不超过省财政补助总额的50%(对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方向的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省财政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二);同一企业(单位)参与建设两个(不含两个)以上在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实施单位。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中期评估办法、绩效考核办法、验收办法等;牵头组织项目计划审查,优选拟建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负责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备案;牵头申报总体绩效目标,组织各产业园区绩效目标评审;适时组织指导检查和定期调度;组织省级验收;对产业园区后续建设进行调度和监控。

省财政厅:参与拟定资金管理办法、中期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审核总体绩效目标;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预算绩效管理。

责任单位:建立产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实施主体遴选、退出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批准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含项目建设计划)及绩效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和项目监管办法,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产业园区实施主体的遴选、监管、退出和资金回收工作;制定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和建设用地,完善基础配套设施;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信息调度、督导检查、检查、审计、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建立产业园区公益性项目和实物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持续跟踪监测其资产安全和运营效果。

实施机构:在责任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计划完成相关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自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配合省有关部门和责任机构做好信息报送、督导检查、检查、审计、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责任方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向省政府报告产业园区建设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绩效考核门楼牌坊,并配合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考核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产业园区项目和资产运营管理机制,对公益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的安全性和运营效果进行监测,定期监测实物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的去向和使用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对产业园区后续建设进行调度和监控。

第七章 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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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担实施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修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一)以虚假申报、虚假申报、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侵占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二)资金到位一年后尚未开工建设,或项目(含子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竣工等,未按要求进行建设(不可抗力除外);

(3)项目建成后未投入运营且运营主体自行消失(如注销工商登记等),或者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在达到投资回收期之前被出售变现;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按程序申请退市,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该产业园区所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超过总额50%的;

(2)中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省级验收结论不合格或者验收后后续监测发现与产业园区建设定位存在严重偏差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惩戒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方应当追缴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并退还省级财政,协调组织完成项目建设。退还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再拨给原产业园区项目,由省政府协调安排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园区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区建设工作成效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绩效考核,财政资金使用进展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产业园区、农业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产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三角地区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区,各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自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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